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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记者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
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全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及上下限新标准。
与上一年度相比,
缴存额上限标准提高了元,
下限标准不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按照省*府关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
调整后,年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元÷12×3=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2%+×12%=元(四舍五入)。
下限标准方面,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另外,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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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曦
通讯员:周育荃
编辑:翁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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