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养老院,吴阿婆本想得到更好的照顾,不料却意外摔伤。那么,养老院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老权益的案例。
案情:意外摔伤骨折阿婆起诉养老院
年起,年逾古稀的吴阿婆与泉港某养老院(以下简称养老院)签订了《养老入住合同》,由养老院为她提供食、宿、护理全天候服务。协议签订后,她即办理入院手续,并按期缴纳了相关费用。同年9月,阿婆在养老院宿舍内不慎摔倒受伤,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中上段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事后,阿婆认为养老院对她受伤的事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认为其在吴阿婆受伤后确实存在未及时通知家属的过失,但阿婆受伤并非养老院看护不当造成。该事件系意外,因此养老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阿婆作为原告,将养老院起诉到泉港法院。
结果:开辟绿色通道法院促成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阿婆已经76岁,且因涉案事件受伤造成行动不便,遂为其开启“涉老纠纷绿色通道”,灵活运用情理、法理、道理、伦理“四理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精简委托手续,由阿婆家属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案件调解。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分析证据认定、释明法律规定、预测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主动对接养老院所在的镇村、老人协会开展工作,提高矛盾化解实效。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阿婆与养老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养老院给予阿婆1万元的补偿,并积极配合吴阿婆进行后续保险理赔事宜。
提醒: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养老院要担责
法官介绍,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年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这类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分配问题,主要在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的护理职责。需要明确的是,养老机构负责入住老人的起居生活,并不承担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但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组织,负有保障入院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遭受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养老机构应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设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泉州晚报记者*墩良通讯员陈智平郑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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