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期间,老师在家中布置作业时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吗?工作期间遭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没签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针对这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6起典型案例,让法官们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我们解读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合法地捍卫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维权意识,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工伤事故,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老师寒假在家中布置作业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吗
案情:方某系我市某中学老师,负责高一年级的英语教学工作。年2月8日,该校高一教学部作出春节放假前工作安排,要求各位任课老师寒假期间在网上完成作业的布置和检查。2月11日,方某按学校春节前工作安排在家中布置寒假作业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人社局于60日内对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行为。
法官说法:在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果职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方某在家中布置寒假作业,该行为既是为了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也是为了学校作出的年度学生寒假放假前后的教学安排,在此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工作期间遭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案情:张某生前和桑某都是西峡县某工地的施工人员,因私人矛盾桑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年5月14日,桑某驾驶挖掘机进行作业时,用挖掘机铲斗猛砸正在车厢内捆扎钢筋的张某,致其当场死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西峡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职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简单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桑某与张某因私事发生矛盾,因而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伺机将张某杀害,可见张某遇害虽有暴力伤害的结果,但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公外出期间酒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欧某系某公司职工,年9月经公司派遣到北京分公司出差,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当晚11时其他员工发现欧某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欧某属于酒后猝死。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欧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醉酒或者吸*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欧某在外出工作期间饮酒后猝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欧某符合酒后猝死。被告由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超过退休年龄但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案情:73岁的郭某系邓州市某环卫公司雇佣的清洁工人。郭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年3月30日,郭某在其工作区域打扫卫生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邓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限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职工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自身过错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案情:张某在南阳市某工厂上班。上班期间,张某没有遵守工厂的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操作导致自己腕骨骨折。张某伤愈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工厂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工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无论造成伤害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存在非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案情:我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揽某学校新建工程的工地。分包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工程水磨石地坪施工项目非法分包给李某,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田某由王某带领前去打工。年5月27日,田某突然晕倒在工地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邓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公司与田某之间虽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南都晨报
原标题:《看过南阳这些典型案例,也许您对工伤认定会有更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