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本报讯(记者*墩良通讯员陈凯鹏)一张精美图片配以妥当的文案,再加上“明星同款”的加持,是很多网店打造爆款的高招。然而,也有部分商家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一不小心踩了侵权的“雷”。
近日,永春法院桃城法庭便受理了这样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鞠女士是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流行乐歌手,具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其在起诉中称,被告永春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未经她的许可,将她的肖像放在贸易公司网店的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上。
鞠女士认为,贸易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她的肖像权,于是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万元。
据悉,该案是永春法院受理的首起明星肖像权纠纷。
法官介绍,此案应当引起公众尤其是永春本地中小企业对于《民法典》中有关肖像权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