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4月15日讯(泉州晚报记者吴宗宝通讯员刘霞)近日,人社部发布了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来自泉州市人社局的消息,经省*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决定从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泉州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比此前上调元。
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四档,分别为元、元、元、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工资标准从元上调为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从元上调为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71%,年均增幅6.29%。调整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8元调整为20.5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6.5元调整为19元。
泉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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