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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8 1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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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泉州晚报记者从丰泽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获悉,该所近日破获了泉州市区公安机关首例高空抛物案件,洛江人刘某为了少走几步路,将吃完的梨核直接从29楼丢下,险些砸中路人。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他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梨核虽小,危害却不容小觑。同样是水果,早在年广东就有一名婴儿因为被楼上落下的苹果砸到,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迟发性颅内血肿、极重度贫血以及创伤性休克。同样是在上周,石狮又发生一起高空抛下水泥块的事件,所幸被砸中者戴了头盔。抛物者也已被刑拘。

高空抛物向来都是“悬在群众头顶的痛”,尤其是随着现在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大厦越盖越多,高空抛物也更加频发。有实验结果表明,如果每层楼高是3米,一个50克重的鸡蛋,从20楼落下,落地速度将达到米每秒,一旦砸中人头顶,足以致命;而一个空的易拉罐,如果从15楼落下,也足以砸破人的头骨。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随手扔垃圾这样的不文明范畴,而应该被视为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城市公害。

以前,我们面对高空抛物,往往只能是“拼运气、讲道理”,也就是一边希望自己运气好,别被砸到,一边从文明公德的角度苦口婆心讲道理,希望大家都能够提高素质,在行为上自律。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高空抛物通常很难取证,发生在一瞬间的行为,难以精准捕捉到具体的行为人。因此也就难以精准追责、精准教育。

但随着科技手段的提升,不少地方都安装有监控,有些甚至是专门的“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这使得精准发现高空抛物现象成为可能。与此同时,法律的完善也使“如何整治高空抛物”的命题有了更清晰的解答。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了设备上的技术支撑、有了法律上的权责条文,就相当于是具备了整治高空抛物公害的一双铁臂。最终到底能不能把这种乱象铲除,能不能形成人人自律的文明风尚,关键就要看能不能做到“有抛必究”。无论抛物的结果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协作,通过对每一起高空抛物都尽可能及时发现及时惩处,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没砸到人就没事”,如此方能让人们心中有畏、行有所止,进而逐渐养成文明自律的风尚。

与此同时,除了主观上的“抛物”行为要必究外,对非主观上的“坠物”隐患也要常态化排查。比如对旧楼结构老化、安全性差等问题,应该未雨绸缪,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应对措施,避免出现一些墙体老化、瓷砖剥落的现象,切实保护好人们头顶上的安全。(薄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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