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安机关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不仅拒不配合,还和家人脚踹、嘴咬、殴打民警,甚至拿菜刀追赶民警,民警最后不得不举枪警告。近日,鲤城法院审理宣判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袭警的一家四人皆获刑。□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通讯员吴月妮
遭暴力抗法民警举枪警告
今年7月7日21时许,鲤城公安分局民警小蔡带领辅警小勇、小鹏、小彬到鲤城区浮桥街道某出租房,传唤涉嫌犯罪的黄某佳到案接受调查。
然而,黄某佳拒不配合,不愿戴手铐。辅警小勇上前欲制服黄某佳,但其暴力抵抗,用手抓扯小勇衣领,用脚踢踹,后又用嘴咬伤小彬的右手手指,并打了小鹏的头部。
为了帮助黄某佳摆脱控制,同在出租房里的王某(黄某佳姐姐)不停推搡执勤民警,用手去抓小勇的双手和脸部,并掐住其脖子,还抢走小彬佩戴在腰间的警棍,持警棍击打小勇的头部。
当执勤人员撤出出租房后,王某继续持菜刀追赶,迫使民警小蔡举枪警告。
支援警力赶到制服一家四人
在出租房外,黄某佳继续与王某、黄某芬(黄某佳母亲)一起拉扯小勇,并用手扇耳光、撕破其反光背心及上衣。小蔡指挥执勤人员进入警车内,准备暂时撤离现场时,黄某佳、王某、黄某芬拦住警车并用力拍打车前盖,阻拦警车驶离。
此时,小蔡打电话向浮桥派出所请求增援,浮桥派出所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将黄某佳、王某、黄某芬控制住。牟某华(黄某佳妻子)见小勇正对王某进行控制,就推搡阻挠小勇,并在被小勇控制时反抗。在此过程中,黄某佳、黄某芬、牟某华的行为导致民警小蔡和3名辅警的面部、颈部、手指被抓伤、咬伤。
事后经鉴定,小彬、小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小蔡和小鹏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犯妨害公务罪四人一审被判刑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佳、王某、黄某芬、牟某华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黄某佳等4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4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归案后向公安人员赔礼道歉,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综合考虑4人在案中的犯罪情节、手段及危害程度,鲤城法院一审判决黄某佳、王某、黄某芬、牟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黄某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某芬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牟某华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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