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稀释那些过往
赵某、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辩称原告邹某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勾引赵某女儿且在赵某女儿未离婚的情况下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邹某自愿将57万元分两次存入了赵某女儿的账户,是其与赵某女儿之间保持特殊关系的一种赠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段某无端指控邹某采用不正当手段勾引赵某女儿缺乏事实依据。虽然被告赵某夫妇并未直接从原告邹某处取得57万元,但经审理查明57万元的所有权属于邹某,被告取得57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赵某、段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