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泉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查处了
一起泄露反间谍工作秘密案件,
泉州某快递公司一部门经理因缺乏保密意识,
擅自将秘密泄露给他人
造成危害
被处以行*拘留3日
对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重视不足,
造成危害,
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处罚。
近期,泉州市国家安全局在侦办一起重要案件时,前往泉州某快递公司开展执法工作,向该公司一部门经理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要求其配合执法工作,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然而,这位部门经理事后却擅自将秘密泄露给他人,导致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这名部门经理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泉州市国家安全局对该部门经理依法公开调查取证,鉴于其本人有认错悔悟表现,对其处以行*拘留三日的处罚,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快递公司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并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和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之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国家安全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稳定的重要职责,保守国家机密,支持、配合和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和其他国家安全工作,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全国统一的间谍行为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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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晚报综合安宣、大观新闻大连日报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
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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