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医院、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审案号
()闽01民初号
二审案号
()闽民终号
再审案号
()最高法民再号
裁判要旨
不同的医疗机构在商业标识方面应当有更高的避让义务;福州和睦佳注册使用的企业字号“和睦佳”,与和睦家公司的企业字号“和睦家”仅一字之差,呼叫完全一致;无论福州和睦佳是否突出使用“和睦佳”,其所造成的市场混淆均无法避免;福州和睦佳使用的“和睦佳”和被诉侵权图形标识与和睦家公司的相应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其仿冒和睦家公司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应当判决福州和睦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和睦佳”文字,并变更企业名称。
一审判决
一、被告医院、医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
夏君丽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
纪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