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有不少未婚男女通过婚介公司“牵线相亲”,寻找合适的结婚对象。但庄先生发现,他所委托的婚介公司给他的“口头承诺”与电子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为此,他向该婚介公司提出了退款要求。近日,庄先生致电热线讲述了事情经过。
今年6月下旬,庄先生委托位于丰泽区宝洲街的一家婚介公司为自己介绍对象。庄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当场填写了个人基本情况和择偶要求等信息,并缴纳费用元。与庄先生对接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会给他介绍几个相亲对象,直至找到合适对象为止。但这一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未让庄先生签署任何合同或者协议。
随后几天,庄先生却无意中在该婚介公司的网站上看到了一份电子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大致为,根据庄先生所缴纳的费用档次,将会在4个月之内,为他介绍4个对象。庄先生认为,这与工作人员当初“口头承诺”的“直到介绍成功”的说法大相径庭,而且他并未签过此份合同。庄先生向该婚介公司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退款,但婚介公司不予退款,只表示很快会为他安排相亲对象。
6月底,该婚介公司为他介绍了第一个相亲对象。庄先生和女方在婚介公司见了20分钟,聊天中发现两人的择偶条件并不匹配。此次相亲不了了之。7月初,庄先生与该婚介公司介绍的另一个相亲对象见面后,发现女方本人和婚介公司提供的照片判若两人,此次相亲也失败了。
经过这两次相亲,庄先生认为该婚介公司态度敷衍,让他很不满意。他又一次向婚介公司提出退款要求。7月份中旬,经过协商,婚介公司答应退款元给庄先生,但庄先生认为婚介公司应全额退款。
据此,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张传江认为,该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对庄先生的口头承诺不合理,介绍对象最终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应约定婚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给庄先生介绍几个对象,如果成功了向他收取多少费用。庄先生在此次委托中,该婚介公司已为其介绍了两个相亲对象,付出了服务和劳动,因此在协商退款中,扣取一定的手续费是合理的。此外,庄先生并未在电子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份合同对他没有法律效力。□泉州晚报记者张小玲/文庄惠/图
微评
沐沐:有些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还不如你家七大姑八大姨介绍的来得靠谱。元气少年:婚介公司这种“打包票”的口头承诺也太搞笑了,要是客户几年都找不到合适的对象怎么办?不过,祝庄先生早日找到另一半。Jennifer:估计庄先生平日也是忙于工作,没空找对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