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办理结婚证时,小燕(化名)却发现自己“已婚”,原来是被同龄的“姑姑”叶某冒充小燕的名字登记结婚了。小燕将南安某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以小燕的名字作出的结婚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日前,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燕的诉讼请求。(泉州晚报记者*墩良通讯员王江农刘宇航)
起诉:身份被“姑姑”冒用结婚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今年上半年,26岁的安溪人小燕与男友到南安某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意外发现自己“已婚”。登记记录显示,她早在年就与*某,在该部门“登记结婚”,因此自己无法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疑惑之下,小燕经过查证,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姑姑”冒用了。
原来,小燕的“姑姑”叶某,是小燕爷爷的养女。由于叶某养女的身份,导致她一直未能落户。年,叶某与*某相识后,由于没有户口,就用小燕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
小燕要求该部门撤销作出的以小燕名字办理的结婚登记和结婚证,但未能如愿。
无奈之下,今年7月份,小燕一纸诉状将南安某部门告到鲤城法院,叶某和*某被法院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燕认为,某部门在办理叶某与*某结婚登记手续时,未依法严格审查,致使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部门于年日作出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结婚证。
部门:登记手续合法应按离婚处理
庭审期间,南安某部门辩称,叶某与*某办理婚姻登记时,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叶某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等证明,该部门经过审查,身份证及户口簿不存在伪造,声明书也是当面各自亲笔签名,因此为双方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证的婚姻只有因胁迫结婚,应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四种,该案均不存在以上情况。
该部门还认为,小燕和叶某是互换了身份信息,可以通过户籍管理单位的证明,申请婚姻登记的变更,或是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撤销婚姻登记。即使叶某存在冒用身份行为,那么她在登记时也是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所以婚姻有效,应按离婚处理。而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并非行*诉讼案件。
因此,该部门认为小燕请求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叶某向法院述称,因为自己是抱养的,当时没有落户,所以用就用小燕的名字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冒用名字登记结婚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0月13日,叶某冒用原告小燕的名义及身份信息与*某在南安某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部门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为其办理了结婚证。因小燕名字被冒用,导致其要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能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机关作出行*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该案中,叶某冒用小燕的名义及身份信息与*某办理结婚登记和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该部门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撤销该部门作出的以小燕名字办理的结婚证。